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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各白蚁防治企业: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5〕156号)、《关于加强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珠建房〔2005〕167号)的精神,现就办理2007年《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拟新申请《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企业。
(二)已取得2006年《珠海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白蚁防治企业参加本次登记并进行换证。
二、受理时间
本次《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
三、受理程序
申请单位应当按本通知第四点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送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市建设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办理登记。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公场所房地产权证书,属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1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和1名以上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3名以上已在珠海市建设局登记的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的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人员证明以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2006年业绩情况列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对,所有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
五、白蚁防治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建设局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2006年已取得《珠海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企业未符合“需提交的材料”第(五)条所述条件的,其《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待满足要求后再予重新办理登记换证。
六、今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时间。
 
附:1、《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及说明(可于珠海建设信息网下载)
2、业绩情况列表(可于珠海建设信息网下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