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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预防使用药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物协函[2001]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议程,保证城市房屋白蚁预防质量和达到规定的预防有效期限,推动我国白蚁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已经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农药进行了讨论。根据征求意见和讨论结果,现就城市房屋白蚁预防使用药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只允许使用已取得的《农药登记证》,明确防治对象包括白蚁的药剂,该药剂必须同时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使用的药剂应含有联苯菊酯、氯菊酯、氰戍菊酯、氟氯氢菊酯、氯菊酯+辛硫磷、毒死蜱中的一种成分。
    三、白蚁防治单位要把药剂的采购纳入质量保证体系,使用前应对药剂进行质量检验,并严格按《农药登记证》明确的使用范围、药剂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土壤、白蚁危害严重程度等差异较大。请各地白蚁防治单位注意总结上述药剂的使用效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