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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归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